项共识
一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谊之海。
二是要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
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
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两个重要前提。
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合作开发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沿海,中国企业在外国都有这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中国有关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这两家公司因商业原因退出。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其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与春晓合作开发完全一样。中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中方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方主张“中间线”。这个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如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顺畅地向前发展,中日双方决心在不涉及主权权益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过渡性安排,避免这一问题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稳定发展的障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种过渡性安排。
早在30年前,中国领导人在解决海洋权益问题上,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想。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一构想的具体实践,体现了中方的一贯立场。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仍需双方今后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妥善解决东海问题符合中日双方利益
中日两国都是亚洲和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此次双方达成有关共识,显示双方有能力、有诚意通过对话与磋商,妥善处理双边关系中的敏感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稳定发展。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也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达成共识
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确定共同开发区块。外交部发言人姜瑜2008年6月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见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油气田开发问题
2010年1月19日,据日本媒体报道: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日本外长冈田克也在2010年1月17日的东京中日外长会议上出言不逊,声称如果中国决定在“春晓”油气田开展生产活动,日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冈田还说,如果中国单方面开始搬运器材到春晓油田(日本称为白桦油田)进行开发、违反中日共同开发的共识,日本政府不得不采取“对抗措施”。日本共同社称,言下之意,日本也有在周边海域进行单独开发的准备。该社引述日外交部发言人消息称,冈田在会上高度警戒中国已在春晓油田上进行勘探,于是和中方有了一些争执。
听到日方这一严厉措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在会上也不示弱,他反驳说:“这让人难以接受。”他认为双方还未达到签署合作条约的阶段,只回答日方:“有关问题还待进行非正式磋商,将以两年前的协议为目标,制造相关条件。”
中国专家认为,日本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既不明智也不可行。“春晓”等油气田都在中国大陆架上,对其开发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中方不会受日方的任何牵制和威胁。T